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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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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中外合作办学

2012-07-16 21:16 作者: 365bet注册地址 来源: www.s-myth.com 浏览: 次
摘要: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中外合作办学 教育部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座谈会发言摘要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正当其时,...
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促进中外合作办学
—— 教育部贯彻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座谈会发言摘要
意义重大 影响深远 

  张建华(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利于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吸引国外资金投入教育,有利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条例》提出了“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决策机构的组成及其决策程序进行规范,要求所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一般具有法人资格,明确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收费、开支活动,以及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的清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孙霄兵(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在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和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制定的,在起草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实现中外合作办学的制度创新。 

  一、通过制度创新,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实现。《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应当按照要求开设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制度设计,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中国教育方针的真正贯彻,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同时也是依照国际惯例进行的。 

  二、通过制度创新,促使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适应加入WTO的需要。《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将我国教育领域承诺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对有关坚持中外合作办学中方领导权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政策规范化、透明化,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依法管理,符合WTO的透明度原则。 

  三、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引进国外优质资源。为了达到引进国外优质资源的目的,《条例》做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例如: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接受法定机关邀请来华合作办学,不受知识产权投入比例的限制;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等。《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桑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199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早期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指导作用,但该《规定》只能视为具有政府规章性质的文件,影响力和作用都是有限的。此次以法规形式颁布的《条例》,其影响力和作用都远大于前者,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这是第一部涉及教育涉外内容的法规,从这一意义上讲,反映出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视程度。国家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举办者的决心和受教育者的信心。 

  由于《暂行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甚至个人对其理解不同,做法也就不同,即使是同一地区、同一类学校的设置,因审批时间或审批人员不同,难免会有差别,难以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条例》的颁布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依法办学的轨道,对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办事程序和时限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对参与审批的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办学者可以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王晓地(陕西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处副处长):《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加入WTO后有关教育对外合作的一部重要法规,给我国教育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条例》的颁布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速了我国教育的对外交流。由于合作办学机构双方都参与教学的管理,双方责、权、利明确,因此,可使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二、改革了原有的办学模式。新的模式普遍地注重学生参与教学和案例教学,使培养的学生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强化。 

  三、促进了教育创新。通过引进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进行合作办学,可以加快技术创新、教育创新。 

  四、提高学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有利于学校吸收国际经验,通过改革与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实力,从而提高学校的国际竞争力。 

  冯振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司巡视员):《条例》是我国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首部重要行政法规,对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行为,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明确了国家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大政方针和相关的管理规范,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范,有利于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明确了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和职业能力的加强,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三是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公益事业的属性,有利于国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的引进,培育竞争机制,促进我国总体教育事业的发展。 

  饶戈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一个精心制订、宽严适度、非常及时的行政法规,既是我国20多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经验的高度总结,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一项最新成果。它适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教育领域应对战略的需要,为我国依法行政、科教兴国、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是一项于中于外、于学于商、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好事。 

  该《条例》旨在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调整国家、中外合作办学者、受教育者三方面的利益,是一个很好的兼顾三方权益的行政法规,有效地解决了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有法可依的问题。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是特殊的服务业。因此,对于小学、初中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我国没有作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对于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其他成员国在我国要以商业存在方式开展教育服务,只能以合作办学方式进行。《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张圣坤(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中外合作办学条件》的颁布,无疑将对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和保证作用。该《条例》从办学资格、办学方针、建立程序、教育和教学、资产财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合作办学进行了规范,使中外合作办学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条例》是加入WTO的一种需要和对我国教育发展的一种积极的推进。根据WTO的规定,高教属于开放的教育贸易范畴,是被动接受还是主动出击,效果就会大不一样。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建立中、外高教合作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有利于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教育内容、教育观念和管理方法,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我国教育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高教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抓住机遇 寻求发展 

  裴娣娜(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条例》的颁布,是对近十年来我国对外合作办学发展进程的总结反思与提升,是教育体制创新的一个标志性成果。 

  众所周知,加入WTO,意味着人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一次大的调整和重新配置,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关键在于人力资源的开发,迫切需要一大批精通国际事务、熟悉国际化经营管理的管理人才以及在金融保险、贸易策划、信息咨询、高新技术开发与应用等产业的复合型人才。中外合作办学为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是实施国际化人才战略的一个举措。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作为国家办学体制的补充,办学机制灵活,贴近市场,能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确立专业方向和进行职业培训,成为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上海调查,与上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类型和规格相适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了工商管理类、语言培训类、信息技术类和行政管理类专业与学科方向。这是从中国现实发展需求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发展需求为依据,从而找准了教育自身发展的位置。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引入国外著名教育项目、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国际上先进的专业课程设置、教材、师资及教学方式,从而对我国目前的专业设置、教学思想、师资建设、教学方法等提出新的挑战。借助于国际教育市场的参照系,可以开拓我们的视野,促进我国职教与高教国际化的发展,同时实现东西方不同教育模式、东西方不同文化的交流。 

  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已越来越强烈。通过国际教育资源共享,从非学历的成人教育,到高学历的教育;从幼儿园的双语教学,到在职人员的进修提高,以及高中毕业生接受高一级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构成了国家教育体制的重要补充,为市民的就读、进修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应该说,中外合作办学在促进教育体制适应个性化的受教育需求方面做了可贵的尝试。 

  张汉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WTO研究院院长):中外合作办学填补了我国教育资源的空缺,对促进经济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在目前全国71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共255个,占36%;外国语言类132个,占19%;电气信息类94个,占13%;经济学类74个,占10%;艺术类37个,占5%;教育学类19个,占3%;其他类101个,占14%。 

  可以看出,以上的专业分布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注重培养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紧俏人才,极大弥补了国内高等教育机构在上述学科领域的空白或不足。 

  王家骏(北京市澳华学校校长):当前我国教育发展还满足不了社会对教育日益提高的要求,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确实能够起到促进中国教育发展的作用。如北京澳华学校是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1999年与澳大利亚亚历山大国际教育集团合资创办的,引进澳大利亚先进的教育模式与课程设置,对我校进一步加大教育教学改革的力度,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新型国际化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霍忠武(北京市第61中学校长):《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当前处于艰难之中的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来说,是雪中送炭。 

  我校是北京市一所重点职业高中,自1997年起开始引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英国高等职业教育项目HND、英国职业资格证书NVQ、新加坡大学预科的课程、教材与师资等。这些项目的良性运转对更新学校的教学观念、解决办学的入口与出口、改善投融资环境等,都产生了质的变化。 

  实践证明,实行中外合作办学改变了中等职业教育的供求关系,使中等职业教育变成初中毕业生成才选择的一条路,而不是考不上高中的无奈归宿。 

  实践也证明,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同样可以建立学校的自我造血机能,是中等职业教育在“穷国办大教育”的形势下,创新与发展的一条新路。 

  贯彻落实 任重道远 

  岑建君(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目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势头良好,形成了一批质量高、有特色、受欢迎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即三个“W”和一个“H”。 

  第一是““WHY”。应该弄清楚中外合作办学会给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带来什么积极影响,了解外方合作者来华举办合作项目的意图。 

  第二是“WHAT”,要对优质教育资源专门定性。对北大来说不是优质教育资源的东西,对其他地区可能是好资源。 

  第三是“WHERE”,要指导有关院校寻找到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对此,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信息。 

  第四是“HOW”,即如何找到优质教育资源。我们考虑召开一些专家座谈会,集思广益,让大家献计献策,帮助政府做好这道题。为了做好中外合作办学的前瞻性工作,今年我们拟组织部分专家撰写“国家报告”(National Report),引导全国院校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陈苏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为使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在学科建设方面真正起到“引进”、“加强”和“填补”的作用,对具体办学机构来说,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定位,优化平台。我们必须着眼于自身的具体条件,深入分析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比较优势和弱势以及学科空白,同时跟踪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教育发展的新趋势。为了吸引和消化国外的优势资源,学校应具备一支外语能力强、专业水平较高、管理理念新的师资队伍与管理队伍,学校要敢于打破陈规,避免为了短期的利益平衡而牺牲发展效率。 

  二要围绕目标,发展重点。在选择办学项目时,应明确办学目标,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重点学科,将有限的教育资源优先用在发展可能实现较大突破和领先优势的学科领域。 

  三要坚持以质量求发展的办学特色。质量体现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过程、管理程序、科学研究等各个环节。 

  四要坚持“引进—嫁接—本土化—国际化”的办学道路。引进的关键重在消化吸收,利用创新,主要体现在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几方面的利用与创新上。 

  五要加强办学单位自身的办学项目的审核、监督、指导与管理。为保证引进质量和项目的良性发展,申请办学单位应专门成立合作办学审核小组和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项目运行机制及配套的政策、规定、管理条例及系列保障体系。 

  薛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出台,为中国教育服务市场的国际合作办学行为制定了透明公开的规则。如何才能有效地监督这个《条例》的执行,保证《条例》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如何通过各种政策的引导,真正地把国外优质资源吸引到中国的教育市场来呢? 

  从监督《条例》的实施来看,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确保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各个方面充分了解这个《条例》,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从而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正常运行。在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让广大的消费者了解《条例》的内容。同时,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也应当收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特色,定期举办公正公平的质量评比,使广大消费者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自己的选择。 

  从政策引导来说,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引进新的教学理念、模式和方法,促进中国教育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希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一些新兴学科的发展给予特别的关注。与国外知名教育机构在这些领域的合作往往可以使我们避免走弯路,在这些新兴的学科领域内中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恰恰是这些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常常遇到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此外,对于国外优势资源的理解也应当实事求是。最近这些年中国高等教育与国外合作的主要是一些研究型的著名大学。但对于国外其他一些高质量但有特色的机构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如美国有许多私立的文理学院,提供优秀的大学本科教育,为美国百姓趋之若鹜的名校。但中国很少有学校与这些机构开展合作。而这些文理学院在美国高等教育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定位明确,保持自己的特色和办学模式,恰恰是中国许多院校在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时最值得学的东西。 

  《中国教育报》2003年4月29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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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ww.s-my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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