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英文译名为Commission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Education, 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缩写为CCCE-CEAIE。
第二条 专委会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行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专委会同时遵守《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专委会的宗旨是:在中外合作办学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沟通办学单位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提供各项专业服务,加强行业自身能力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及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委会受协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专委会的通信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邮编:1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业务范围:
(一)质量认证。按照政府、社会、行业共同认可的质量标准要求,开展行业自律性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认证,并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质量保障活动。
(二)办学咨询。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的办学咨询服务,包括了解国内外政策和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寻找海外合作伙伴、审核资质等。
(三)能力建设。为国内院校培养能够胜任国际交往和国际项目、课程、师资管理的管理人员,促进合作办学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研究与出版。关注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专题调研,发布研究报告,为政府决策及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五)交流推广。搭建境内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与国外高水平的质量保障机构合作,开展项目合作、人员交流、信息交换等活动;深入挖掘、宣传推广合作办学最佳实践案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专委会在协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专委会接纳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为举办或有意愿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院校、以及负责审批、协调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及本工作办法;
(二)有意愿加入专委会;
(三)符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办法中对会员申请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接受专委会给予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专委会申请书;
(二)经专委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专委会定期向协会推荐专委会会员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专委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委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相关规定按照协会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专委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并报协会核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专委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专委会的发展规划和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规模25人,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
(八)监督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尤其是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做工作报告,并主持制定专委会发展规划;(四)负责资金的募集和使用;
(五)代表专委会向协会汇报相关重大事宜和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交理事会批准;
(四)受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专项拨款和专项资助;
(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专委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工作办法,须经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专委会。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办法自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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