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8月01日 10:39 来源:人民网
苏州中学校园内设立的“德威国际高中项目”招生办公室。人民网记者 申亚欣 摄
随着出国求学流的高涨,高中国际课程在国内丛生,有资金条件的学生家长对这样的课程趋之若鹜。但是,在巨大的市场面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得“走样”或“变味”,各地自行其是,培训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形成了一定的灰色地带。
由于教育部审批的国际学校不允许对国内学生招生,因而产生了多以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大量涌现。这种“国际办学项目”以民办机构存在是否合规合法?国家是否鼓励支持?应该如何监管?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和业界专家。
不是法律法规缺失 是执行不到位或是不执行
“高中段的国际化教育不是缺少法律法规,而是各地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存在地方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上的利益纠葛。”教育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表示,有些人或机构为实现利益目的,不惜使用“创新”名义,以实现非法的利益所得。“业界不少人称是政策缺失问题,其实这是误导。”
针对非学历培训机构的“德威联合书院”,声称要发“双证书”,该负责人表示,“把公用教育资源无偿借给一个企业去办教育,是不合理的。不能以需求为原则,而应是有序的,不能因为‘存在’就合理。”
在基础教育阶段,“双证书”也就是指的“双学历”。该负责人还认为,“执法者不按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必须一方是外国机构,一方是中国机构,注册为民办的“德威联合书院”,没有外国背景,怎么能办“德威—苏州中学双证书”的国际高中项目?另外,发高中毕业证的学历教育怎能让一个非学历的民办机构来办?其‘双证书’实际上是种变相骗人的宣传,我们应打击这种非法办学。”
“苏州中学园区校把公共教育资源借用给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无偿使用。这是绝不允许的。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存在的问题,地方教育部门监管了吗?谁去查了?苏州园区是不是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制度?政府部门批民办教育机构时,批的什么项目内容,是否该全程追踪监管?”对于苏州园区教育局称自己批的是“德威联合书院”,而对其实际运行的“德威国际高中项目”并不知情时,教育部的这位部门负责人表示:“不知情,当地教育部门就没有监管责任吗?”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该负责人解释,“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引进国外办学理念和资源,提高中国的教学实力,不是为外国输送人才。”
而对于审批,高中段的中外合作办学是省教育厅审批,并在教育部备案。关于教育收费,大多是政府定价制,民办教育的物价局备案也是种管理,教育收费都要实行定价管理。
“中国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合作办学,但高中阶段的合作办学是允许的,主要是双方资历问题。规定是不允许外资独立办学招收中国学生,国际办学项目以民办机构办学存在也不合理。” 该负责人表示。
调查过程中,记者还发现民办非企业存在“多头管理”,工商、教育、人社部门均有审批权,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民办非企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监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近10年过去,该规定一直未能出台。
合作办学成创收手段? 专家呼吁回归“公益属性”
五万、八万、十万……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年年攀高,但家长对“洋应试”的追捧热情不减。就国际课程班存在种种乱象,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生导师袁桂林、厦门大学-香港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林金辉教授。
“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前,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不少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 林金辉教授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些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社会公信力和认可度较差,其目标模糊,定位不清,方向不明,违规办学,唯利是图,合作办学回归‘公益性原则’十分必要。”
林金辉认为,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引进的教育资源良莠不齐,总体水平不高;合作办学项目的地域分布不合理;外聘教师资质水平参差不齐,人数不够,缺乏有效管理;有些项目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低,学生和家长认为高额学费交得不值等。
“应杜绝将中外合作办学当作学校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上,把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路走好,把好事办好,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林金辉呼吁。
正在受教育部委托调研“普通高中多样化”的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也证实,当前高中国际班存在着公办学校为培训机构做宣传、中外合作项目以民企形式注册办学、收费不规范等问题。
袁桂林强调,对于合作办学应分清营利、非营利两种行为,并分别执行两种不同的管理办法。“把教育当做公益事业与追求有利可图,是两种心态、两个出发点,将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不适用于公益事业,不应该让政府买单;而对于不营利、微利的民办教育,则应该给予鼓励。
国际课程班≠出国班 滋生新的“教育不公”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校为了摆脱严重的金融危机,在合作办学中带有明显的教育倾销意图;许多国家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抢夺、引进和利用的力度。”林金辉向记者透露。
据教育部最新统计,截至2011年8月11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1340个,其中,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157个,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共1183个。在1183项目中,实施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诸多学校希望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找到基础教育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口。
“但是,如果把国际课程班办成‘出国班’,就违背了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初衷,甚至挤占已有的公共教育资源,造成新的教育不公平。” 林金辉指出,公办学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办国际课程班,其主要目的和原则应该是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优质的课程和优秀的师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并加以消化、吸收、利用和创新,促进我国高中课程的改革以及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袁桂林则指出,“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出现,在丰富高中教育多样性方面具有其积极的意义。‘千人一面,万人一书’,当前国内教育同质化现象严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课程类型的多样化,都有助于估计教育评价制度的改进。”
“洋为中用”需监管 避免政策偏离或失灵
“不管何种合作办学主体、何种办学模式,首先应该向报考学生提供真实的信息,确保招生过程没有欺骗性。收费都有哪些具体条目,是不是还有隐性收费,在招生前都应说清楚。” 袁桂林表示。
袁桂林称,所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可以作为某些项目办学实践的真实写照,“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说法有明显的目的性。如果宏观层面上不能很好地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性原则,就可能出现“管理失控”或“政策失灵”的现象。
袁桂林也提出了“教育主权”概念需明确的问题,“目前,有些高中国际课程项目,教授学生国外的课程,却也发给了这些学生我国认可的高中文凭。”
林金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早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士进行深入调研,制定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对该领域进行分类,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应树立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是一个全过程的理念,需加强全程监管。(记者常红 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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