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3〕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
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试点高中国际课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中课程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目的意义
通过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探索本市普通高中引进和融合国外先进课程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着力培养一支研究国际课程的专家队伍、管理和实施国际课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为培养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
试点工作引进的“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
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试点类别
1.选择部分国际课程科目在拓展型、研究型课程中试用。试用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须经审查,参与的学生为学校正式在校生,不得另行招生。所需成本纳入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核算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2.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其中国家课程中的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应为必修课程。学生须单独编班(以下简称“国际课程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国际课程班学生另行收费。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学费,按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试点要求
1.各区县教育局要对区域内开设国际课程的高中进行合理布局,在试点阶段要合理控制参与试点学校的数量和规模,选择管理和教学力量较强、改革基础较好的学校进行试点。
2.各试点学校是国际课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必须直接承担国际课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学校不得以出租、出借校舍或以提供冠名、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与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国际课程合作。
3.承担国际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境外教师须符合相关规定。
4.学校开设国际课程班的财务活动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5.引进课程的基本要求应与本市普通高中生教育教学要求相当,课程内容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课程科目和相应课时设置合理。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的学校,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符合国家课程方案的要求。
6.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部分计划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学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或其他测试并达到相应的录取线方可录取。
国际课程班学生学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生按照课程方案经过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达到相关课程学习的要求,并通过本市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水平者,颁发本市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加注“国际课程班”)。
五、管理职能
1.市教委组建“上海市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项目推进小组”(以下简称“项目推进小组”),项目推进小组负责试点项目的规划制定、立项评审、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进小组下设“上海市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试点引进的国际课程(含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由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基础教育国际课程比较研究所进行审查。
2.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同意后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教育局要结合区域实际,按照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评审和管理要求(见附件),对申报立项的试点学校进行严格把关,指导本区县普通高中开展国际课程的试点工作。
六、监督机制
项目推进小组建立试点工作监督机制,每年组织对学校国际课程实施情况进行年检,及时了解试点过程中的情况及问题。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评审和管理要求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立项申请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年5月9日
2013年5月9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评审和管理要求
一、立项评审
本市开展国际课程试点的普通高中学校均须向项目推进小组申请立项,立项评审通过后方可参加试点工作。
1.申请立项。由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所在区县教育局同意后于2013年8月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申报立项的书面申请,其中委属学校于2013年8月直接向项目办公室提交申报立项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如下:(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立项申请表;(2)区县教育局申报立项申请;(3)学校书面申请(包括试点工作方案);(4) 开设国际课程方案与相关教材;(5) 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6)合作方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书复印件;(7)其他材料。
2.评审程序。项目办公室在2013年9月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试点课程方案由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基础教育国际课程比较研究所(以下简称“比较研究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到学校进行实地复核,复核通过后,于2013年12月底前反馈立项结果。
二、开设国际课程班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学籍管理
1.学校须将国际课程班的招生方案于每年2月报项目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招生方案应包含招生计划数、招生范围、招生办法、招收学生基本要求、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基本课程科目、升学办法、收费标准等。
2.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招生计划单列,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考学生须符合当年本市中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报名。国际课程班学生的遴选由学校采取面试、签约(签约学生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方式自主预录取并公示。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者放弃预录取,学生参加本市初中统一学业考试并达到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提前招生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正式录取,不再参加以后批次的志愿投档录取。
3.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招生计划单列,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招收符合当年本市中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报名的考生,其招生计划纳入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采取面试、签约(签约学生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方式自主预录取考生并进行公示。预录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者放弃预录取,学生参加本市初中统一学业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正式录取,不再参加以后批次的志愿投档录取。另一部分计划招收非本市中考考生,其计划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国际课程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0%。由学校自主择优预录取学生并进行公示,预录取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进行正式录取。
4.正式录取的国际课程班学生名单须上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学生注册入学后获得本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学籍,其学籍纳入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入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库。
5.学校招收的国际课程班学生须独立编班。国际课程班学生不得转入或进入本校或本市其他学校的非国际课程班就读。如有特殊情况,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学生可在国际课程试点班之间转学。
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非国际课程班就读的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国际课程班就读。非本市学生转入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须符合本市普通高中转学要求;转入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要求由学校确定。转学程序按本市学籍管理规定中高中转学的要求执行。学校在接受转学学生后的学生总数不得超过该届当年的招生计划数。
6.学生按照课程方案经过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达到相关课程学习的要求,并通过本市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达到合格水平者,颁发统一制作本市普通高中毕业文凭(加注“国际课程班”)。学校不得自行制作和颁发学历文凭。学生毕业后符合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高考报名条件的可在本市参加高考。
7.国际课程班的学生,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相关学业的,学生可申请退学。符合本市当年中考报名条件的学生可选择重新参加中考。
三、年检制度与退出机制
1.项目办公室委托比较研究所对通过试点项目的学校实施年检,以督促学校规范办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年检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进行。
2.年检内容:(1)学校招生是否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2)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审定的课程方案进行教学活动;(3)学校在学籍管理上是否出现违规情况;(4)教学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的标准;(5)从事教学的教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6)收费与经费使用方面是否有违规的情况。
3.项目办公室将在每年12月将年检结果反馈给学校及其所在区教育局,反馈结果分为通过、需整改和不通过。年检反馈有整改意见的,项目办公室将进行回访或由学校递交整改报告。如发现严重问题的,将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退出试点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年检不通过,将退出试点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4.通过试点立项的学校在试点期间如有特殊困难可向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公室核准后可退出试点。
5.因年检或整改不通过等原因在试点期间中途停止或退出试点的学校,须有过渡方案并负责完成对已在读的相关学生至毕业方可以停止整个项目。
四、相关说明
1.自本通知正式颁布起,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须经过立项评审。之前已开设国际课程的学校,在其立项评审结果未确定前,须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普通高中开设国际课程情况登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6号)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不得扩大招生规模;若立项评审不通过,则停止招生,待在读学生全部毕业后中止相关项目;若立项评审通过,学生管理和收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进行过渡。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设国际课程。
3.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非学历国际课程班。
4.普通高中不得以开设国际课程班为由减少原来高中招生计划数。
附件2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立项申请表
学校名称 | 区(县) | |||
学校地址 | ||||
学校法人 | 校长 | |||
学校联系人 | 电话/手机 | |||
传真 | ||||
办学许可证 | (民办学校填写) | |||
国际课程试点类别 | □中外融合课程 □拓展型、研究型课程 | |||
国际课程名称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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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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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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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合作方,请填写以下信息 | ||||
合作方名称 | ||||
合作方法人 | ||||
合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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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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