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的精神,加强政务公开,现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下同)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为方便查询,特作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系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包括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其他 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相关信息将在今后逐次公布。
二、本次公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经复核通过 并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另一部分为《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施行后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 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三、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与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审批机关和 审批权限设置不同,而补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的,因此部分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 学机构和项目信息表中的审批机关和发证机关有所不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 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按地区):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江苏 | 浙江 | 广东 | 海南 | 福建 | 山东 |
江西 | 四川 | 安徽 | 河北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陕西 | 山西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甘肃 | 内蒙 | 宁夏 | 新疆 | 青海 |
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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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名单
·“▲”为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为根据原《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现经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为同属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部分合作办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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