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1、中外合作办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西交利物浦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上海纽约大学等以及非独立设置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等中外合作二级学院;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中国农业大学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丹佛)合作举办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北京邮电大学与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合作举办电信工程及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等,截至目前,全国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达2000余个。
2、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中外合作办学已成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推动我国办学体制改革,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教育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公办、民办高校一起,被业内人士并称为“三驾马车”。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释放出“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重大信号。
高等教育三驾马车: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
二、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依托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设立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http://www.crs.jsj.edu.cn
三、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截止2015年5月5日,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公布的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63个。
(一)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05年批准宁波诺丁汉大学
2006年批准 西交利物浦大学
2006年批准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2012年批准 上海纽约大学
2013年批准 昆山杜克大学
2014年批准 温州肯恩大学
2014年批准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另,2002年批准 长江商学院(实施硕士学位教育))
教育部批准筹建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15年 教育部致函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汕头大学与以色列理工学院合作筹备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筹)(GTI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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