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浙卫便函〔2012〕4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实践能力2个考试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核定的收费标准均已包括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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