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2〕83号
鲁价费发〔2012〕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院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收费标准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学历教育
1.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管理;驻济省(部)属非民办机构实施的技工教育,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办学项目授权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2.省属民办办学机构的办学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或省人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办学机构的办学项目授权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非学历教育
驻济省(部)属办学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或学制1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助学班、文化补习班、学前教育等),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其他授权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学历教育
1.制定非民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并综合考虑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
(1)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浮动,上浮不超过25%,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中等(含)以下学历教育及技工教育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 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具有专业特色、培养成本确实偏高的办学项目,应先由办学机构提出意见,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物价、财政部门沟通同意后,再由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2.制定民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坚持补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非学历教育
由办学机构根据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审批(备案)管理
(一)办学机构应于公布招生简章前2个月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备案)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材料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物价、财政、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批或备案,未按时申报的,当年不予受理。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简章,不得招生收费。
(二)办学机构申报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教育或人力资源会保障部门批准办学项目的合法有效文件、办学许可证、登记手续。
2.合作办学双方单位性质、资质、师资、经费来源、设备等教学条件以及教学计划、合作办学协议书等情况。
3.办学成本测算情况。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08号)的规定进行成本测算,其他办学机构参照以上办法进行测算。
4.物价、财政及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学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收费、退费方式
(一)学费标准提高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制1年以上的,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制1年以下的,按培训周期收取以人民币计收。
(二)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学历教育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学制1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五、监督管理
办学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收费公示。物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中外合作项目的办学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虚假宣传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项目,停止其招生资格。对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52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备案)表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通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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