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yb.cn 2006年12月20日 作者:纪良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国际上的跨国高等教育初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此后发展迅速。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也在此大潮中孕育、产生并发展壮大。从总体上讲,中外合作办学在积极引进国外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也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等教育资源。因此,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势在必行。
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体并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独立承担办学的责任。这种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中外双方依照契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制。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
我国引进的国外高教资源质量参差不齐。有关调查显示,我国中外合作项目中,绝大多数并不是与国外一流大学合作,就连国内一流大学的国外合作伙伴也并非全是一流的。对于这个问题,许多人表示担心,因为这有可能降低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有的合作办学由于师资水平低,教学效果不佳,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导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额学费却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当然,也有专家认为,想要大批顶尖名校来我国合作办学恐怕还有待时日。总体上,我们要把握一点:只要外方学校与我们合作的学科明显高于我国现有水平,或者这些学校具有比我国大学更丰富的办学经验,对于中国高校来说,也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合作伙伴。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笔者认为,在处理合作办学与教育主权的关系上,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主权是包容于国家主权之内的涉及教育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随着国际社会格局的变化和发展,教育主权受到来自包括WTO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制约。WTO通过教育服务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教育商业机构的设置和自然人的流动等方式对教育主权产生重要影响。我们知道,教育主权问题是国家间政治、法律和教育研究范畴的一个重要领域,作为拥有世界最大教育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和曾经有过丧失教育主权痛苦历史的民族来说,我们对入世后的教育主权问题理所当然地应予以特别的关注。
笔者认为,我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质,就是让出我国教育服务的部分市场,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国内教育、教学改革。我们必须明确目前的“出让部分教育市场”,只是为达到发展自我的更大目标。在壮大自我的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如何分享国际教育市场的丰富资源,走出去,发挥我国的专业优势和特色,在国际教育市场上“输出”我们的产品。
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别实行许可证和批准书制度,并且对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对不达标者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撤销其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依法进行审批。严格执行行政年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确保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还应建立起相应的质量评估机制。合作办学要有基本的教学条件;开办新专业、新课程要有配套的师资、实验室和图书;教学质量评估要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如果达不到要求就要做出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决定,以督促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主管部门在审批新专业时不能只看学校申报的材料,而应深入到学校实地考察。同时,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水平的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对于那些有志于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考生,笔者认为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要看合作双方是不是正规的学校。一些号称在美国排名前20位的大学在中国开设的分校,有些与这些大学毫无关系,或仅是其下属的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成人教育学院。实际上,国内一些比较知名的大学,曾因与一些不知出处的国外教育机构合作而受到教育部警告。第二,考察教师和教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按照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条例规定,担任主要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应不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低于教材总数的30%。第三,要看学历学位是否得到承认。有不少办学机构就是为了“圈钱”,说学员获得的证书能被“国际认可”,实际上只能在该机构所在国或某个区域内得到认可;有的称自己的考试是“学位考试”、“文凭考试”,可事实上只能获得专业方面的证书;有的培训与就业脱钩,学员手里拿着“洋证书”,却不知有什么用处。
为做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有关部门最近出台了许多措施,对招生录取、培养过程、专业规划以及颁发证书等一系列方面加强了管理。引进———嫁接——本土化——国际化,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必经之路。在这一过程中,加强监管和规范是我们应当始终高度关注的问题。正如改革历程中的国企一样,竞争和融合带给我们的是先进的管理机制和先进的运作模式,而中国的高等教育也必将在这种竞争和融合中不断前行。(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纪良)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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