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认证系统申请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所颁发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于属高等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范围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已报国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如申请人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学习经历中有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国(境)外院校学习经历、且已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的认证申请,请参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程序办理。
◆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审批信息可点击“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 输入中方合作学校名称即可查询。
◆ 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范围的办学项目,需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证明材料。
注:1、未在“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查到的办学项目,并且办学项目未经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实际办学情况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办学项目,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的范围,申请人应先联系办学机构,待办学机构完成办理相关审批、变更手续后申请学历学位认证。
2、如申请人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学习经历中有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国(境)外院校学习经历、且已获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的认证申请,请参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