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的通知
教外办学[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我部对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的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进行了调整。现将《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整理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教育部正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按照国(境)外合作学校标准进行自主招生、仅颁发外国学校学士学位证书的之外,本科专业均列入了《汇总表》。
二、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招生工作,要以《汇总表》公布的专业为准。
三、《汇总表》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我部将汇总后统一处理。
教育部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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