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了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合作举办农业与生命科学博士教育项目等32个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见附件1)。
经批准举办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的内容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监管,指导并督促高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办学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1.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名单(32个)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另发)
教育部
2015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www.s-myt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