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试点工作《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补充说明 | ||
作者:上善若水 评估来源:www.s-myth.com 点击数: 724 更新时间:2010-12-25 | ||
《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补充说明 |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办学单位按照《单位自评工作基本要求》(简称《基本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工作,期间学位中心接到一些办学单位的咨询电话,下面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加以整理,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人员”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评报告》附表1中“机构管理人员”是指本机构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不包含董事会、理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成员及学科专业层面的管理人员;而附表3中“本学年管理人员”是指本机构该学科专业层面的管理人员;如果机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学科专业管理人员是同一批人,在“本学年管理人员”中无需重复填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自评报告》附表3中“本学年管理人员”是指本项目学科专业层面的管理人员,不包括所在办学单位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关于“培养方案课程信息”
1.《自评报告》的“培养方案课程信息统计”和“培养方案课程信息一览表”中,均仅涉及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内容未涉及实验实践内容,无须对该内容折算计入课程学时。
2.“培养方案课程信息一览表”中“开课方式”栏除可以填写“中方开设”、“共同开发”或“引进外方”外,还可填写“其他”。
3.鉴于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提出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具有动态性,特针对该实际情况说明“培养方案课程信息”的填写原则如下:
《自评报告》第二部分统计信息中,“培养方案课程信息统计”按目前最新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情况填写;《自评报告》附表“培养方案课程信息一览表”改为“本学年开设课程信息一览表”,按照本学年实际开设课程填写,此表所列课程与“培养方案课程信息统计”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同时,“本学年任课教师信息统计”按本学年实际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情况填写。
三、关于“会计年度”
《基本要求》中两次出现“会计年度”,但未明确具体年份,特补充说明如下:一是在“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之处出现“上一个会计年度”概念,意为最近结束的一个会计年度,即2009年;二是在《自评报告》中第二部分统计信息的“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之处,“本年度经费来源”中“本年度”是指“本年”,对应2009年会计年度,“上年度经费管理使用”是指2008年会计年度。
四、关于停办(或未办)的项目(或学科专业)
对于从未招生或近期未招生且目前没有在读学生的已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批准开办的学科专业,不参加评估。办学单位须对该项目(或学科专业)开设情况及不参评原因进行说明,并将说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随其他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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