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华东师范大学校长、上海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
陈群:推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发布时间:2013-3-18 来源:联合时报
陈群:推动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发布时间:2013-3-18 来源:联合时报
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国际化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形式之一。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内地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达157个,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38个。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颁布之后,一批有较高质量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如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等相继获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和热烈的反响。
根据调研,从总体上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
一、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在众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虽然不乏有一些高质量的,但总体而言,最突出的问题仍是办学层次不高。专业设置相对集中在一些投资成本较少的专业,缺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和高水平的特色专业,生源质量也有待提高。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措施亟需完善。2003年《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2004年《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规范和引领的作用,但十来年间,各方面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现行法律法规在不少方面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亟需进行修订。同时,与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的配套政策体系仍不健全,亟待进行完善。主要的问题包括:
1、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仍不清晰。此外,此类学校在注册登记时,按照现行规定,只能被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校的性质也因此只能被定义为“民办大学”,这种注册方式和定位显然无法准确反映这些机构的实际情况,而这种名实不符的情况,也为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
2、按照现行规定,无论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是一般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都需要经过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由于合作办学项目数量较大,审批层级过高,不仅会延滞审批速度,而且也难以保证对项目的客观准确评价。
3、《办学条例》和《实施办法》只是在原则上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了规范,而在配套政策方面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中外合作办学工作不仅涉及教育主管部门,还涉及到民政、公安、出入境、物价、税务、科技、人事等多个部门,目前各地政策差异很大,应予整合。
4、从总体上看,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状况仍然是“重审批,轻监管”,缺乏有效的评估体系、监管机制和退出机制,这将难以改变目前中外合作项目良莠不齐的状况,也会影响中外合作办学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定位,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在新的形势和背景下,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和定位;进一步明确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国家层面上尽快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做一个总体规划,在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同时,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对现行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可以依法合规地开展。
三、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对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为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改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办法。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提高审批的实效性角度考虑,建议教育部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而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保留在教育部。此外,建议通过试点,在专业、课程设置方面给予相关高校更大的自主权,改审批制度为报备制度,促进专业多样化发展。
五、建立全方位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保障体系,更好地实现分类指导。鉴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建议尽快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控与评估体系,对合作办学的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