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16字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管理体系
(1)办学指导思想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思想观念,办学指导思想,质量意识等是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2) 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管理机构,是否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是否按照法规的要求定期召开管理机构的会议;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机构是否对中外合作办学发挥了领导和监督作用;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构是否为学生提供了正常服务的内容, 正常服务的渠道,建立了正常服务的机制等。
(3)管理队伍
重点评估管理人员学历结构、资历结构,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构成比例是否合理;管理人员是否具备比较好的管理能力和管理验;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岗位职责,及是否具有评价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制度及有关规定等。
(4)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考试和录取等招生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及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是否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同批次录取,颁发外国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是否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实际招生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录取、考试的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是否具备比较完整的原始备案材料等。
(5)质量过程保障体系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可行的教学质量过程保障体系。包括:教师聘任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过程保障机构,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监控的机制,及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及执行情况等。
(6)文凭、证书的颁发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了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所颁发的文凭、证书与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情况及原始备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
2、办学经费管理与使用
(1)资产和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资产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是否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的资产,是否从事了营利性经营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中外双方资金投入比例,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资金管理制度、会计账簿;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和资金的数额、用途,管理办法等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等是否均是以人民币计收,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等。
(2)收费管理与使用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经收费主管部门核准,是否向社会定期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标准及项目与生均培养成本相比是否合理,与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教学经费占学费收入的比例,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需求;要求取得合理汇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按规定取得合理汇报等。
3、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重点评估培养目标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指导思想,能否反映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和特色;培养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培养目标是否与获得许可证时的承诺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等。
(2)培养方案
重点评估培养方案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培养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培养方案是否体现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真正引进了优质教育资源等。
4、培养条件
(1)政策环境
重点评估学校是否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正常运行的保障措施及有关规定,是否为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等。
(2)教学设施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设施情况,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可利用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活动的要求等。
5、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建立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程序,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达到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外方合作者是否是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外方教师的作用等。
(2)师资结构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外籍教师的比例;师生比例等。
(3)师资队伍建设
重点评估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等。
6、教学组织
(1)教学管理文件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了各种各类教学管理文件等的原始档案材料等。
(2)教学管理及教学管理档案
重点评估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情况;及原始教学档案材料等。
(3)课程建设
重点评估课程安排是否既能够体现中外合作办学的特色,是否真正引进了外方优质课程;是否开设必要的国情课程、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及开展实践活动等;是否建立了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是否引进了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教材等。
7、培养质量
(1)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知晓情况,及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2)论文或报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论文标准或报告要求;论文或报告指导落实情况;论文或报告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充实, 论文或报告是否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保证论文或报告质量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等。
8、办学社会效果与优质教育资源引进
(1)办学社会效果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效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社会对毕业学生评价等。
(2)优质教育资源引进
重点评估是否是引进的教育资源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 是否是引进了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教学内容;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是否是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等。
9、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确定的“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16字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
(1)培养目标
重点评估培养目标是否能够反映中外合作办学特点和特色;培养目标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培养目标是否与获得许可证时的承诺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等。
(2)培养方案
重点评估培养方案是否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培养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培养方案是否体现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真正引进了优质教育资源等。
2、项目管理
(1)管理机构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确定了符合法规的议事程序,是否按照法规的要求定期召开管理机构的会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项目管理机构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领导和监督作用;项目管理机构为学生提供正常服务的内容, 正常服务的渠道,建立正常服务的机制等。
(2)资金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规定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是否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是否从事了营利性经营活动等。主要内容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会计账簿;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数额、用途,管理办法等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的报告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费和其他费用等是否均是以人民币计收,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情况是否符合和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等。
(3)招生和学籍管理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试和录取等招生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及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建立了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颁发中国高等学校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是否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同批次录取,颁发外国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是否录取标准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实际招生是否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录取、考试是否有比较完整的原始档案材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是否具备比较完整的原始备案材料等。
(4)质量过程保障体系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了可行的教学质量过程保障体系,包括:教师聘任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规定,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等,以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教学质量过程保障机构,机构发挥作用的机制,监控的机制,及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是否建立了保证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的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及执行情况等。
(5)文凭、证书的颁发
重点评估是否建立了颁发文凭、证书的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所颁发的文凭、证书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以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情况及原始备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
3、培养条件
(1)政策环境
重点评估学校是否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正常运行的保障措施及有关规定,是否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等。
(2)教学设施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设施情况,包括:校舍、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多媒体教学设施、案例教学条件、计算机及网络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利用的教学设施是否能够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活动的要求等。
4、师资队伍
(1)师资评聘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建立中、外双方师资评聘标准和评聘程序,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聘任的外籍教师是否达到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等基本要求,外方合作者是否是从本教育部门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任教;是否在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中发挥了外方教师的作用等。
(2)师资结构
重点评估中、外双方师资队伍是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要求。包括整体学历结构、教学经验、实践经验;外籍教师的比例;师生比例等。
(3)师资培训
重点评估是否制定有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相应的保障实施措施;是否按法规建立了教师培训制度等。
5、教学组织
(1)教学计划
重点评估教学计划的制定是否充分体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课程安排是否既能够体现外方课程特色,又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设必要的国情课程、专题讲座、专题报告及实践活动等;引进的外方课程和核心课程是否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外籍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是否占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等。
(2)教学大纲及教材
重点评估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是否规范、科学、合理;是否有科学的教材引进和选用制度,是否引进了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教材选用的整体水平和使用效果等。
(3)教学方式
重点评估教学方式是否适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科专业的特点,包括: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语言是否适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层次等。
(4)教学文件及教学档案
重点评估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日历、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等;教学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材料、成绩登记表、课程考核的原始材料等。
6、培养质量
(1)学生满意度 重点评估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收费标准、颁发文凭、证书等知晓情况,及保证学生知晓的措施,与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是否相符及执行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方式是否得到学生认可;学生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满意情况等。
(2)论文或报告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论文标准或报告要求;论文或报告指导落实情况;论文或报告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充实, 论文或报告是否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保证论文或报告质量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等。
7、办学社会效果与优质教育资源引进
(1)办学社会效果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的综合效益。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毕业学生就业率;学生工作单位对毕业学生评价;社会对毕业学生评价等。
(2)优质教育资源引进
重点评估是否是引进的教育资源与国家和地区的科技、经济、教育发展结合紧密; 是否是引进了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教育教学内容;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是否是对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及辐射作用。
8、办学特色
重点评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教学组织、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特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办学模式、管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