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
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进行评估。
根据教育部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监管,教育部目前重点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开通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开发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有选择地在部分省市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根据法规的要求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
做为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的重点和核心是通过评估提高办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
评估对象为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批准设立的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和通过复核的本科以上(含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评估采用自我评估与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我评估
评估对象对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我评估,提交自评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整理备查的教育教学管理文件及资料等。
二、抽查评估
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的方式对自我评估情况进行初评。
1.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的初评
专家审查自评情况,同时进行评审;根据初评结果确定重点考查的范围和内容。
2.实地考察评估
专家组对所确定的重点考察范围和内容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评估指标体系”,经过院(系)主管领导汇报,提问答辩;查阅管理、教育教学文件及材料,考察教学环境及条件等;抽查毕业论文或报告;专家组听课;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毕业学生工作单位负责人座谈会等考察评估环节,完成对被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分项评价、总体评价及考察报告。
三、评估结果利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是教育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教育部和地方主管部门将把评估结果作为对合作办学进行管理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将依据评估结果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奖惩,提出合作办学者规范办学、改进办学的具体意见。
评估结果除以适当方式向评估对象反馈,还将通过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等公开途径发布。其中,专家考察报告将提供公开查阅。